Y小姐寄语:
依照商业目的办事和依照法律规范办事在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有机统一、密切结合的整体,企业法律管理者不仅仅关注问题、更关注问题生长的土壤和整体,以及整体的环境。
杨律师在LCOUNCIL的平台上一直都希望选择一群这样的沟通伙伴,他们将政策条文化、具体化、规范化,使之便于对商业的帮助具体化,做好市场管理工作的根据和保障。
随着整个企业法务部门职能及职权的加快和加强,很多企业法务管理者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管理创新。
Y小姐寄语:
依照商业目的办事和依照法律规范办事在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有机统一、密切结合的整体,企业法律管理者不仅仅关注问题、更关注问题生长的土壤和整体,以及整体的环境。
杨律师在LCOUNCIL的平台上一直都希望选择一群这样的沟通伙伴,他们将政策条文化、具体化、规范化,使之便于对商业的帮助具体化,做好市场管理工作的根据和保障。
随着整个企业法务部门职能及职权的加快和加强,很多企业法务管理者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管理创新。
建设工程发包人的风险预警与防控
▌报告呈现
发包人如何应对造价结算风险
案例背景
某工程地下室深为5米,原围护方案为水泥搅拌桩、喷混凝土加锚杆方案,围护工程由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施工后发现地下地质条件很差,经设计同意,采取水泥搅拌桩加钻孔灌注桩方案,但双方没有协商新的围护方案的价格。围护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对围护工程的造价发生争议。该工程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专家解析
➤ 问题一:如果双方对围护工程的造价达不成一致,造价会按什么计价原则确定?
如上法条所述,若设计变更双方对于工程价款部分达不成一致,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按2000定额进行计算。
➤ 问题二:如果该工程按定额计价且下浮,围护工程应按什么计价原则确定?
该工程按定额计价,例如按照93定额下浮10个点,则变更部分也按照定额下浮进行确定,对工程量变更影响不大。但若为工程量清单的情况,出于对发包人的影响,应尽快确定变更后的计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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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改版
及外国人在华就业所涉法律风险分析
▌报告呈现
就业证不续期/注销
某外籍员工的就业证已到期,公司不愿意帮其续展,该外国人提出异议说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明年才到期,公司就应该帮其续展,那么公司到底有没有义务为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证呢?
答案是没有义务。因为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基本态度就是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即外国人究竟能否就业,并非公司说了算,而是国家说了算。
当外籍员工失去了就业证或者专家证之后,他就丧失了在华的就业资格,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劳动合同法中主体不适格不同于民法中的主体不适格。民法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可撤消、无效,但劳动法绝非如此。
例如,某人工作了三年之后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必须有劳动合同的退出途径。某些地方将失去就业证的外籍员工视同于劳动者死亡而主体丧失就业资格,劳动合同自动结束,没有补偿。
而最低保护原则中需先认定此解除是否合法,也有可能把就业证注销或者到期不续展作为一种不可恢复的认定标准,但依然有可能认定其违法解除,此时是否有补偿就看具体如何认定。
同行反馈
外籍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才去办理就业许可,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这一类外籍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专家答疑
如果是从仲裁法院认定的方式来看,即从就业证生效那一天开始算,因为严格意义上没拿到就业证的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有可能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当我们真正讨论问题的时候,他可能已经转为有就业证的正常工作状态。
这个问题其实就已经变成一个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的问题,取决于公司内部怎么看。司法裁判机构也很明确,就是以就业证的那个时间为界限认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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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点条文解析及企业风险预警
▌报告呈现
同行反馈
某快销品公司有一起债权债务纠纷,于《民法总则》生效之前经过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是否可以进行追诉?追诉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专家答疑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如果按照《民法通则》两年的期限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是根据《民法总则》三年期的诉讼时效没有经过,则可以主张追诉。
至于主张时的注意事项,与之前差别不大。首先应当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点进行举证,向法院阐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时间,也即权利受到侵害的起止的时间如何认定,以此证明三年的期间尚未经过。
我们判断《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有些纠纷本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因为诉讼时效增加了一年,又可以得到司法救济,可能会增加比较多的诉讼。
同行反馈
在诉讼过程当中,原被告如何利用诉讼时效修改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呢?
专家答疑
根据我刚刚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总结,可以看到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三年的规定、中断的规定等等都是明确的。
因此所谓的利用无非是诉讼过程中判断如何利用新的定做一些有利于己方的抗辩,具体言之,包括诉讼时效的延长、物权行使没有时效限制的几项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以争取六个月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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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认定可得利益通常处理办法一方面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在于证据准备,更重要的是证据准备的过程,如何证明可预见的损失,是否属于符合可预见的规则,以及为了减少损失已经做出守约方该做的努力,以及并没有从违约当中获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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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呈现
依据企业业务特点,构建内容框架
➤ 以企业的自身组织结构及业务特点作为出发点进行分类,基于此所建立的基本内容框架才是最适合本企业的,才能保证该分类方法对于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都适用。
每个企业的分类方法不一样,功能组成也不一样,但是有一个基本原则,找到适合本企业的分类方法,快消企业有快消企业的分类方法,制药企业有制药企业的分类方法,这个分类方法要基于不同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特点和业务特点,如此才能保证建立的框架是适用于企业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的。
➤ 切勿按照法律的分类方法,企业内部不是做专业委员会,要注意分类语言是和企业内部分类方法保持一致。
切记不能按照法律的分析分类方法,比如说分成合同法,劳动法,这种分类方法是很糟糕的。我们不是做专业委员会,法务百科系统应按照公司整体业务去分类,这个语言是与本企业内部用的语言分类方法需要保持一致,这一要点非常重要。
企业很多事项都是重复运作的,有了这个以后,只要在这个企业渡过了前5年,后面基本上遇到的事情都是如出一辙的,新鲜的事务最终都会变成日常性的东西,法务百科系统每一模块所遇到的问题基本都是有限的,法务都会逐步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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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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